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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文化讲坛系列活动《“法”护生活,“典”亮心灯》
2023年5月24日

5月28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三周年纪念日。为响应民法典宣传月的号召,5月24日,贵阳市图书馆市民文化讲坛在南明区后巢乡太慈桥村村民委员会新时代文明实践站举办了《“法”护生活,“典”亮心灯》讲座活动,为该辖区30余名市民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知识科普和法律咨询公益服务,以实践与理论相结合的形式让市民体悟法治中国建设的新成果,为法治中国注入新活力。

主讲老师冯洁律师来自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为大家介绍了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提倡大家抽时间去图书馆了解和学习“民法典”相关的其他书籍,使民法典从“纸面上的法律”转化成为身边的工具,帮助我们更好的生活。

冯老师从本市新闻报道的身边发生的实际案例入手,介绍了与案件相关的知识,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介绍和分析,深入简出地普及民法与生活相关的知识。人格权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是中国民法典的最大亮点,顺应人民群众美好幸福生活的追求,强化对人格权保护,对人格尊严的维护。冯律师通过《董存瑞、黄继光英雄烈士名誉权纠纷公益诉讼案》的案例,介绍了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通过案件向大家说明,民法典保护人,也保护人的财产,但人格重于财产,不能容忍没有财产就没有人格的拜物主义或物文主义思想。

在得知太慈桥村的村民们在政府的关心下都住进了电梯房,冯律师通过贵阳市一起“高空抛物致死案”详细解释了人格权里的生命权。《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在所举案例中,法院对抛物的10岁男孩父母和物业公司作出了赔偿判决,但是对于受害人和其家属来说却是永远不能抚平的痛苦,所以高空抛物、坠物不是小事,居民们要树立安全文明意识,知悉高空抛物属于违法行为。

讲座现场气氛热烈,大家就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向冯律师进行咨询,冯律师耐心为大家解答的过程中将民法知识进行普及。有市民提问在拆迁中关于房屋归属的一些疑问,冯律师通过一起“家庭房屋居住变迁归属案”解释了民法中的“居住权”;在大家关心的婚姻问题上讲解了什么样的婚姻是无效的,什么情况下婚姻关系可以撤销;夫妻间的债务关系分配等问题在民法典中是如何规定的......等诸多贴近老百姓生活的法律规定。

在讲座结束后,不少市民还在不停地询问,冯律师应村委会邀请又留下来为村委会提供公益法律援助。通过本次讲座,大家不但解除了疑惑还增长了法律知识,充分感受到法律不仅有威严性的一面,更具有保护我们普通百姓的作用,活动拓宽法治宣传的覆盖面,让居民朋友们学会知法、守法、用法。

(冯洁律师进行法律书籍推荐)
(认真听讲的太慈桥村委会居民)
(讲座中市民朋友积极发言)
(主办方给现场提问的市民发放“小奖品”)
(冯律师为市民进行法律援助服务)
(讲座合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