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谁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的问题,刑法与宪法进行讨论。刑法说:“在法律家族中,我是最严厉的,主要管犯罪和刑罚的。该判什么罪?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处罚,这些全都由我说了算。所以我才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说:“我才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你能帮宪法一个忙,使刑法心服口服吗?
探究新知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强制性和约束力。由于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生活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是国家立法活动的基础,因此,它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
第一,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
法律家族聚会
1999年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而依宪治国的内在要求是宪法至上。这就意味着宪法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有至高的法律地位。
宪法所确立的原则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即:宪法为母法,法律为子法。
第二,宪法与法律相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你能看出宪法与其它法律的关系吗?
宪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 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权威,法律、行 政法规的内容和精神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规定 相抵触、相违背,否则,就会因违宪而无效。
第三,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宪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案例1:
破坏社会主义制度案
王某在初中读书时,由于好打架斗殴,不思证书,成绩不佳,多次被老师批评,1985年初中毕业没有考上高中,在家住闲。此期间,其父因犯强奸罪被判刑。1986年其父托人将他送入职中,因为其父犯罪,使他受连累,同学骂他是杂种。同时,又因学习不好、好斗,老师也歧视他。这使他心理受压抑而不满,乃至怨恨这个社会不公平。于是他偷偷写了一张攻击社会主义的大字报,并连夜贴在县政府大门口的墙上,3天后被捕。
评析:王某由于家庭和个人的问题,由怨恨而牵怒于政府,进而仇视社会主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一条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王某的攻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构成的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为了维护宪法的尊严和保卫社会主义制度,王某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
案例2:破坏国空制度和国家机构案
孙某,男,19岁,运输公司工人。 杨某,男, 20 岁,红星变压器厂工人。 高某,男, 21 岁,仪表厂工人。
孙某、杨某、高某从1984年4月起,多次共谋策动劫持飞机,准备外逃投敌。7月25日,他们利用骗取的介绍信,购买了机票,携带炸药、匕首、指南针、民航示意图混上飞机。当飞机抵无锡上空时,他们手持凶器,身绑炸药,冲进驾驶舱,威逼机组人员改变航向劫机外逃,并刺伤机组人员和旅客,叫嚣要杀死共产党员,呼喊批革命中号。经机组人员和旅客奋起搏斗,罪犯当场被抓获。
评析: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孙某等劫机投敌的行为,是仇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仇视社会主义制度的严重犯罪行为,并且手持凶器,身绑炸药,威逼驾驶员改变航向,呼喊反革命口号,叫嚣要杀死共产党员,实施了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这种行为实属对国家和对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我国司法机关对其必将依法惩处。
由于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严于普通 法律,所以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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